(一)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规范一般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指明规范适用的条件;二是指明行为规范本身;三是指明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缺一不可,置于正文的中心位置。
1、规范的适用条件。每一个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适用这一规范的条件也称假定。如《
大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的,不得污染水体和行洪安全”中的“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就是适用条件。指明规范的适用条件,必须针对普遍和客观存在的现象,而不能针对个别和主观想象的现象。
2、行为规范本身。法规草案和规章中授权(或者允许)、命令(或者要求)或者禁止人们的行为,也称为处理,是规范的核心部分。
3、法律后果。包括肯定式法律后果和否定式法律后果。前者是对人的行为有效性加以肯定,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者奖励;后者是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性加以否定,对违法行为加以制裁。
(二)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规范种类,主要有六种:
1、授权性规范。一般表述为:权利主体加“可以”加行为,或者权利主体加“有权”加行为:对行政组织的授权性规范,一般表述为:“由” 加行政主体加行为,或者行政主体加“可以” 加行为。
2、义务性规范。一般表述为:义务主体加“应当” 加行为,或者义务主体加“有” 加行为加“义务”。
3、禁止性规范。一般使用“禁止”或者“不得”的关键词表述,不使用“严禁”等形容性词语表述。
4、援用性规范。一般表述为:“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条的规定处理”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第×条的规定,适用于××”。一般情况下,相同内容在上位法或者同位法中已有规定的,法规草案和规章不再重复规定。
5、委任性规范。一般表述为:“××的标准,由××另行制定”。
6、惩罚性规范。一般表述为:“未经××,由××,并处以××”。
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规范体现在具体的条文中。在设定规范时,应当注意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的平衡,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一般一个条文中只能对一种行为设定义务。需要在同一条文中设定几种相关联的义务时,应当分款或者分项表述。
七、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