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及多个执法主体(或者主管部门)的,可以表述为“××、××行政部门分别主管××、××工作”。
(三)涉及在统一主管下分工主管的,可以表述为“××部门主管××工作。××部门负责××,主管××;××部门负责××,主管××。”
(四)既涉及主管部门又涉及协同管理部门的可以表述为:“××部门主管××工作,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法规草案和规章称谓)”,或“××部门主管××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有关的工作。”
(五)涉及到不设区的市的,可以表述为县(市)或者区(市),也可以表述为“不设区的市”,如“各县(市)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只涉及个别县(市)区的,应当写明有关县(市)区的名称。
(六)涉及地方性法规授权执法的,表述为“××部门所属××机构,负责××工作(或者负责××事项的监督管理)”;也可以直接表述为“××机构负责××工作(或者负责××事项监督管理)”。授权执法机构一般采取虚写的方式。
(七)涉及到委托执法的,表述为“××部门委托××机构,负责××工作(或者××负责××事项监督管理)”;也可表述为“××机构受××部门委托,负责××工作(或负责对××事项的监督管理)。”委托执法机构一般采取虚写的方式。
(八)涉及属地管理体制的,表述为“市及县(市)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或者负责××事项的监督管理)。”
(九)涉及分级管理体制的,可以虚写,表述为“市及县(市)区××部门,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部门、省、市政府)确定的管理体制,负责××工作(或者负责××事项的监督管理)”;也可以实写,表述为“市××部门负责××工作(或者负责××事项的监督管理);县(市)区××部门负责××工作(或者负责××事项的监督管理)。”
(十)涉及改革开放先导区、工业园区的,执法主体(或者主管部门)为管理委员会,其位置在市或者县(市)区执法主体(或者主管部门)的条后另起一款,表述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如果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内容只涉及其中的1个或者2个先导区的,则只列举1个或者2个先导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辖区域(或管理范围)内的××工作。”
六、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规范构成要素和规范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