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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3、内涵加外延的表述一般为:“本××(法规草案和规章称谓)所称……,是指……,包括……。”同时使用内涵与外延的,其外延的表述不得超过或者小于内涵所表述的范围。
  内涵与外延能够单独使用的,一般不同时使用。
  日常生活用语和各种专门语言中普遍使用的语言概念,以及上位法对有关概念、含义已有界定的,可以直接使用,法规草案和规章不需要再作界定。
  (二)法规草案和规章的适用范围置于正文第三条(如果不需要对有关概念含义作出界定的,则置于正文第二条),一般表述为:“本××(法规草案和规章称谓)适用于……”;“在……从事……,适用本××(法规草案和规章称谓)”;“……应当遵守本××(法规草案和规章称谓)”。主要方法有三种:
  1、适用客体或者物,如“本××(法规草案和规章称谓)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但是一般不使用适用客体或物的方法。
  2、适用主体或者人,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法规草案和规章称谓)”。
  适用范围中的人,一般采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表述,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表述,例如“公民”,“法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单位和个人”等。
  3、适用活动和行为,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节约、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法规草案和规章称谓)。
  在表述适用范围时,可以两种以上表述方法综合使用,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适用本××(法规草案和规章称谓)”就是适用人和适用活动或者行为的综合使用。
  适用范围如果有排除部分,可以用但书或者除外形式表述,也可以另起一款排除某一部分。一般表述为:“本××(法规草案和规章称谓)适用于……,但……除外”,或者“除……以外,适用本××(法规草案和规章称谓)”。介于适用和排除之间的,可以用“……可以参照(依照、按照)本××(法规草案和规章称谓)执行”。其位置可以在适用范围的条中另起一款,也可以置于设章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的附则或者不设章的法规草案和规章施行日期的前一条。
  五、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行政执法主体(或者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主管部门)置于正文的适用范围之后。
  执法主体(或者主管部门)有实写和虚写两种表述方式,一般采取虚写的方式。如果虚写可能产生误解或者难以确认执法主体时,可以实写。
  (一)涉及一个执法主体(或者主管部门)的,可以表述为:“大连市××行政部门是××的主管部门”、“大连市××行政部门主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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