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7]129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技术规范(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在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时参考。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
草案和规章技术规范(试行)
为了明确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技术要求,保证法规草案和规章在形式上的科学性、统一性、完整性,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名称
(一)法规草案和规章名称的组成
法规草案和规章名称应当高度概括地反映其实质内容,一般由适用区域(或者制定机关)、调整对象(或者主要内容)和称谓三部分组成。
法规草案和规章的称谓主要有以下四种:
1、条例。适用于对地方性事务中某一方面事项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和综合性的规范。
2、规定。适用于对地方性事务中某一方面事项作出的部分或者专业性的规范。对某些方面的特定事项作出的针对性较强的实体性规范,可以使用若干规定。
3、办法。适用于对地方性事务中某一方面事项作出的比较具体的规范。
4、实施细则(规定、办法)。适用于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授权,或者为保证某一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法实施制定的具体规范。
规章的名称不得使用“条例”。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名称后加(草案)。法规草案和规章名称中一般不使用简称、标点、虚词、副词和代词。非因特殊原因不用“暂行”、“试行”、“试用”等词语。
为避免歧义或者在名称中不使用动词时,可以使用介词,如适用区域(或者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或主要内容)前加“关于”,在称谓前加“的”,如“大连市关于××(调整对象或者主要内容)的规定”。
(二)修改法规议案和修改规章决定的名称
1、法规名称加“修订草案”,适用于对地方性法规作全面修改的情形。
2、法规名称加“修正案”,适用于对地方性法规作局部修改的情形。
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加规章名称加“的决定”,适用于对1件规章修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