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按年度增长幅度进行奖励:
(一)组织接待境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3分;
(二)组织接待国内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2分;
(三)组织接待“汕头一日游”游客,比上一年度增长的,每增加1人次,计1分。
对前款第(三)项进行单项统计,数据不再重复计入第(二)项。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数据统计以年度为单位,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接待境外游客年度增长总分达到5000分的,按分值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万元人民币。接待国内游客(含一日游)年度增长总分达到5000分,按分值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万元人民币,第三名0.5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按年度接待量进行奖励:
(一)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外游客、国内游客(含一日游)均超过1万人次;
(二)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国内游客(含一日游)超过1万人次;
根据接待总人次排名,分别奖励第一名2万元人民币,第二名1.5万元人民币,第三名1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对同一旅行团在我市旅游有两家以上(含两家)旅行社接待的,其接待人数仅列入首接旅行社进行统计。
对同一旅行社同时符合第八条和第九条奖励的,只按奖金数额较大的奖项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当年度旅行社为吸引游客进入汕头旅游精心策划的有创意的旅游活动,客源量大,效果显著,影响较大的,经市旅游局审定,每项可给予最高1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二条 市旅游局对获得奖励的旅行社给予通报表彰,并在公众媒体公布。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本项奖励的旅行社,由市旅游局调查核实后,撤销其奖励,追返奖金,取消其三年申请奖励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经市旅游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