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旅游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的通知
(汕旅[2007]32号)
各区县旅游局、各旅行社:
现将汕头市旅游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旅游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汕头市奖励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实施办法
(2007年修订)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繁荣我市旅游经济,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国际、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境内外游客进入汕头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开展会议会展等活动,经营旅游业务满2年,达到规定数额或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是指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以汕头游为主要行程,食宿安排在本市酒店、餐馆,组织游览本市主要旅游景点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 旅行社组织游客进入汕头旅游专项统计内容为:
1、接待入境游客人次;
2、接待国内游客人次;
3、接待“一日游”游客人次。
单项代办订房服务不在此列。
第五条 旅行社申请本奖励程序:
1、旅行社申请本奖励应在每年业务年检时向市旅游局提交书面申请;
2、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于业务年检结束前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3、市旅游局根据旅行社出具的加盖审计部门意见的《综合指标考核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原始团单、凭证和有关酒店、景点的票据,组织核实认定,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旅行社申报奖励时必须如实提供数据、票据,不得伪造单据凭证。
第七条 旅行社应当制作和保存组织接待旅游团队进入汕头旅游的单项业务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低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