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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汕头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5日)宣布失效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汕头机场净空保护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通告
(汕府〔2007〕138号)


  为进一步加强汕头机场净空保护区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确保军、民用航空器的安全飞行,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汕头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并依法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二、禁止在汕头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修建超净空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凡是2000年8月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汕头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发布以后在汕头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未经批准建设的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于2007年11月底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清理拆除工作。

  四、龙湖区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外砂镇、新溪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社区村(居)委会应当共同负起责任,配合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清理拆除工作,并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立全局观念,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服从清理拆除工作的需要。

  五、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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