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以邮寄方式报送的,以投递邮戳记载日期为报送时间;以其他方式报送的,以收到日期为报送时间。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附电子文本1份);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制定依据(规章以上依据可不提供)、政府或者部门法制机构法律审核意见书各1份。
第二十九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及时予以备案受理登记;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登记,并将报备材料退回报送单位。
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提交而没有提交的报备材料,备案监督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制定机关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交。政府法制机构的备案受理登记时间自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备案监督机关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与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