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已经2007年7月23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废止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调整情况,对以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于12月31日前将合法且需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市政府备案。
市长 阎立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单纯转发的上级行政机关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
(三)精简、效能、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