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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保局等部门关于苏州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在专项行动中各级公安、监察、民政、卫生、安监、国土资源、工商、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不敷衍、不推诿。

  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10天(首次报告为 7月19日,以此类推,逢休息日提前至最后一个工作日)报告一次排查、检查进度情况,分析本地区工作状况,报告工作成效。对查实存在使用童工和强迫劳动的重大情况的要一事一报,一案一报,48小时内报告检查处理结果。

  (四)开展督查行动,全力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行动期间坚持10天召开一次联席会议,10天一次调度,并将组织市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卫生、安监、国土资源、工商、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督查组,负责检查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督查组将采用抽查、督查等形式赴各地督查。抽查为随机到各市、区对重点地区进行走访,检查工作质量;督查为到各市、区检查工作进度。抽查、督查情况将定期上报市委、市政府。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地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公安、监察、民政、卫生、安监、国土资源、工商、总工会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六、职责分工

  我市各部门职责按省统一要求进行分工。

  (一)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公安部门: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拐骗农民工和童工,拖欠工资涉嫌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重点打击拐骗农民工、雇佣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的黑业主、黑打手、黑中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对所有务工人员逐个进行调查登记,逐一核实户籍、年龄和来源渠道,全力解救被拐卖的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对专项行动中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的不法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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