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技术发明奖分为技术发明一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2个等级。
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科技进步一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科技进步三等奖3个等级。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苏州市技术发明奖、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20项。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9名,二等奖不超过7名,三等奖不超过5名。
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5名。
第十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根据申报范围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真填写推荐意见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上报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的奖励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组织不同的评审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各评审组提出推荐奖励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组的推荐意见,对奖励项目和人选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布的项目或人选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对提出的异议,由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反馈给推荐单位,推荐单位要提出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上报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处理重大异议事项。有关异议的处理应在受理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
第十四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评审结果公布及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将初审情况、评审组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公布以及异议处理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对评审组推荐的奖励项目或人选进行综合评审,作出获奖项目、人选和等级的审定,审定结果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由苏州市市长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苏州市技术发明奖、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由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