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2007〕1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日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苏州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高新技术和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苏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分设以下四个奖项:
(一)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
(二)苏州市技术发明奖;
(三)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苏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
苏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奖项的设置。
第三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评奖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审定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四年。苏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市长奖授予下列自然人:
(一)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等科技创新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