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风险隐患排查和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制度。建立风险隐患的排查、登记、整改和动态监管制度,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层层建立排查责任制。各基层单位是风险隐患识别、排查、评估和整改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风险隐患的日常排查和整改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和跨县区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监管;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各类风险隐患的调查、登记、评估、检查和监控;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风险隐患的监管工作。要适时组织并全面完成各类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建立动态的风险隐患监控管理系统,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监督排查工作。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五、严格信息报告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信息。一般、较大或者可能引发为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区政府要立即处置,并及时报告市政府,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有关县政府在向市政府报告上述信息的同时,要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政府,并书面说明原因。要在社区、乡村、学校、企业等重点基层单位建立信息直报点,并探索建立社会公众报告、举报奖励制度,拓宽信息报告渠道,通过接报系统掌握综合敏感信息。要建立严格的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迟报、漏报以及瞒报、谎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规范应急处置程序。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县区政府负责处置,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政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地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同时,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和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其中,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省政府批准,宣布应急结束。要重视和加强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按照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