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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对项目节能篇(章)应进行节能评估,节能评估机构应于与项目建设单位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报告,并上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品种是否合理;

  (二)项目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际)先进水平,万元增加值能耗是否低于本市同类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水平;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主要工艺流程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

  (四)单项节能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五)有无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或行业已公布限制(或停止)的旧工艺;

  (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导向目录。

  以上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则节能评估结论为不通过。

  第十一条 已通过节能评估的项目,其节能设计发生重大变动时,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报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部门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的同时申请节能审查,投资主管部门受理后,应会同节能主管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如需要专家进一步论证的项目,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内。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投资、建设等主管部门建立节能审查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节能论证。

  第十三条 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批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更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建项目投资方提供证明);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节能篇(章);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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