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第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节能篇(章)可由设计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第六条 项目应符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和《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及项目选择能源品种的合理性分析;
(二)项目能耗指标: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主要工序(工艺)单耗等;
(三)项目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与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四)主要工艺流程采取的节能新工艺、新技术,主要工艺设备的能效指标;
(五)主要耗能设备和换热设备的热效率和热力指标;
(六)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
(七)炉窑、热力管网系统的保温;
(八)能源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设置;
(九)工业锅炉的热电联产等其他单列节能工程;
(十)供、变电系统的能效指标和节电措施,泵类、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等通用机械设备的能效指标;
(十一)工业用水的数量和有关用水量指标,节约用水的新技术和工业废水的回收利用;
(十二)生产、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结构保温隔热水平(外墙、屋顶、地板传热系数和门窗密封指标、级别)和单位面积能耗指数水平;
(十三)生产部门、管理部门和公共附属建筑的采暖、空调、照明和生活用热水、燃料的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总量;
(十四)节能建筑设备与产品的采用;
(十五)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能耗和节能措施等;
(十六)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制度。节能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节能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节能技术、工艺、设备等合理用能进行节能综合评估。
第八条 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是项目审批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核、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