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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7〕1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强节约能源的源头管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苏州市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经贸委是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投资主管部门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组织节能审查工作。

  年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审批和核准项目由苏州市级或市级以上组织节能评估和审查;年能耗3000~5000吨标准煤的审批和核准项目可委托各市(区)组织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备案项目按照谁备案谁组织的原则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评估和审查结论应报市节能主管部门备查。

  第四条 凡新增年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必须包括独立节能篇(章);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篇(章)的评估意见;项目批复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评估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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