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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7)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办理特聘工作证),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同时段交纳社保、医保、公积金,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七)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或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苏州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单位合法录用,参加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市区个人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3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三)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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