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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淮府办[2007]4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6年,市政府全面开展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取消和调整了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办[2007]29号)的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集中清理,争取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调整的范围

  本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调整的范围为:

  (一)《关于公布市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淮府办[2006]95号)公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2006年11月22日市政府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之后,法律、法规、规章新设定或取消、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文件新设定或取消、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以及省政府其他行政审批清理文件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清理调整的原则和标准

  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总的要求是,坚持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按照以下标准,可以取消的一律取消,可以调整的必须调整。

  (一)对虽有法定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二)对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予以取消或调整。其中,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一律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

  (三)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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