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服务外包内资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企业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上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十二)服务外包企业单独购置的软件,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
(十三)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的部分内,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上政策(八条至十三条)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两项以上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十四)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视同服务产品出口予以资金奖励。新设立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已经设立的企业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5年内)可凭外包合同和相关出口证明,对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部分,地方财政给予80%的技术研发与自身建设资助。
(十五)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和境内外上市加速扩张。服务外包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给与贷款利息20%的贴息。优先为中小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推动各类贷款担保机构向服务外包企业政策倾斜。
(十六)鼓励服务外包企业申请CMMI/CMM、ISO9001认证。服务外包企业取得上述国际认证,包括当年获得国际认证或认证升级、随后两年维护并进一步完善该项认证,取得每级认证后可申请资金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十七)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服务外包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确定的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由市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予以每个标准展位1万元的补助。
(十八)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品牌建设。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国家及本市促进品牌发展的资金扶持。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为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专利提供资助。
(十九)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方便的外汇管理服务。服务外包企业根据需要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管理部门放宽对服务外包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外汇资金不足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购汇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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