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做好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
(甬卫发〔2007〕146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规范化建设,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我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7〕1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备案管理
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组织管理工作,对各地各单位申请备案的实验室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登记,并开展实验室人员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的组织管理工作,全面完成备案登记材料的初审和上报,并开展实验室生物安全和备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备案办法
通过自我评估,确认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级别后,认真对照规范,如实进行申报。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将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纸质备案资料进行初审和汇总,并将汇总表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上报至我局备案;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将纸质备案资料直接上报我局备案,网上备案和书面备案资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
三、实验室人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