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1.增设类。对已经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物流、动漫、商务、设计、软件、科技等现代服务业园区(基地、中心),增设苏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2.改造类。对中心城区改造、工业企业“退二进三”、老建筑物保护开发,且已初步形成集聚规模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通过规划指导,设立苏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3.提升类。对通过市场整合、信息化改造、电子商务、功能完善等提升服务功能的集聚区,通过规划指导,设立苏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4.培育类。通过制定规划,培育一批产业基础好、功能特色鲜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设立苏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五、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扶持政策

  经认定设立的苏州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区内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二)区内服务业企业投资项目用地享受市重点投资项目有关土地政策;

  (三)区内服务业企业的水、气价格按开发区工业企业价格标准执行;

  (四)集聚区建设项目作为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重点。

  六、组织保障

  (一)完善管理机制。采用政府与企业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各级发改部门负责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和发展工作。集聚区经营以企业为主,实行企业化运作。

  1.市发改委负责对全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制定管理办法,组织集聚区的受理、审核、设立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对集聚区的鼓励政策,帮助解决集聚区发展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2.各市、区发改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和发展,组织辖区内集聚区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政策,协调解决集聚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各地可从实际出发,专门成立集聚区管理机构(管委会)或明确发改部门作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集聚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开展招商引资和宣传工作,培育区内骨干企业,协调解决入区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做好集聚区运行检测、统计、分析和管理,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任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