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向所在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

  第十五条 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情况和排水水质化验资料(包括在线检测数据)按要求报送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医疗机构应当自办证后每季度提供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医疗机构污水质量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排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

  经检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禁止其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衔接部位的施工,由排水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验收,施工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第十八条 使用自备水源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未依规定缴纳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缴并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暂不符合污水接纳标准,但对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运行不构成严重影响的排水户,限期治理。治理期内,由排水户与污水处理单位约定处理方式、费用等。逾期仍未达到污水接纳标准的,停止排水。

  第二十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