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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类是含有沉淀物排放类,包括从事机动车清洗、建设工程施工排水等排水户(以下简称第四类排水户);

  第五类是有毒有害污水排放类,包括排放医疗机构污水的各类医疗机构和排放产业废水的厂矿企业等排水户(以下简称第五类排水户)。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排水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投入运行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条 排水户内部排水设施应当按雨、污分流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规范。

  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达区域,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

  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尚未到达的区域,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范的要求,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按规定排入指定区域,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到达该区域时再按要求将污水接入。

  第八条 已建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规划进行改造,其他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的规范要求自行进行内部雨、污分流改造,并按照要求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第九条 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不同的类别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范要求的污水排放口和专用检测井。

  第一类排水户在内部雨、污分流后可直接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内部设有餐饮、集中式公厕的,应当同时符合第二、三类排水户的要求。

  第二类排水户应当按规范配置隔油池、格栅井、残渣过滤池等预处理设施,排水户的油烟不得排入排水设施。

  第三类排水户应当按规定配置格栅井、沉淀池或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其污水不得排入城市集中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道(有规划和设计要求的除外)。粪便处理场应当在排放口安装CODcr、氨氮的在线检测装置。

  第四类排水户应当按规定设置沉淀池,沉淀池的大小应当与污水排放量相匹配。

  第五类排水户应当根据排水量的大小和水质情况采用相应的污水处理工艺,并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和主要污染物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医疗机构应当做到医疗机构污水与一般生活污水(食堂、医务人员宿舍等)、雨水分流,传染病医院(含带传染病房综合医院)和拥有500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应当经过二级处理、其他医疗机构经过一级强化处理后,医疗机构污水方可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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