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7〕1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苏州市城市排水户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确保公共排水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提高截污治污率,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
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产业污(废)水、生活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及集中式居民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排水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的排水户及对其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户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排水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保、市政、城管、卫生、工商、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根据排水水质情况,排水户分成以下五类:
第一类是生活污水排放类,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商场、浴场等排水户(以下简称第一类排水户);
第二类是餐饮污水排放类,包括宾馆、酒店和各类饮食店等排水户(以下简称第二类排水户);
第三类是浓度较高、含杂物较多的污水排放类,包括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粪便处理场和农贸市场等排水户(以下简称第三类排水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