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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杭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区、县(市)各类机构和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和单位,提高机构和单位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

  (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类机构和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四)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六)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或冒用财政资金,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七)统计信息失实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八)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本条第(三)、(五)、(六)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同时适用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区、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

  (一)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

  (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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