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各类机构和单位限额、总量的控制情况;
(五)各类机构和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八)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
(九)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以及编制、职数配备等问题;
(十)各类机构对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等公开的情况;
(十一)机构编制实名制执行的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检查方式:
(一)例行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个案查办;
(四)备案检查;
(五)其他方式。
实施机构编制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检查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一)拟订方案;
(二)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三)发出监督检查通知;
(四)成立监督检查组;
(五)组织实施;
(六)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七)监督整改落实;
(八)督查案卷归档。
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联合进行监督检查,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
第八条 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
第九条 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人员必须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并主动亮证执法。
第十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处理的措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