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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7〕11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坚持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大胆探索,开拓创新,积极服务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为进一步明确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与作用,完善行政服务中心的运作机制,继续保持我市在创新行政服务体制上的先发优势,不断提升服务型政府的窗口形象,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一)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必要性。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是加强权力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是建设法治政府、效率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完善审批机制、提高执政能力、优化发展环境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努力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窗口。

  二、理顺管理体制

  (二)全市两级行政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名称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为本级政府派出机构。

  (三)全市两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履行对政府各部门进驻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职能,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日常考核和年度公务员考核,受理服务对象投诉,承担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各市、区行政服务中心接受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设立行政服务分中心的办事大厅和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接受所在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监督,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考核。全市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应加强信息沟通、业务协作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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