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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五、政策和措施

  (一)提高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强化产业政策引导作用。各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与单位资源投资强度、单位资源产出率相适应的资源价格机制,提高单位资源的投入和产出水平,形成以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生态环保型为特征的新型工业化格局,促进经济效益、资源效益与环保效益的全面提高。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煤以上的建设项目要推行能评制度,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项目所在地未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的建设项目坚决停止审批。根据苏州工业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编制和发布工业结构调整产业指导目录(由市经贸委另行发布),制定相关工业行业准入条件。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通过微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推动产业研究开发和设计水平的提高以及工艺技术的变革;通过电子商务特别是企业间电子商务的应用,推动营销、运输和服务方式的变革,降低成本,扩大工业品市场规模;通过促进信息产品与传统产品的融合,以及信息技术在新产品中的广泛应用,增加产品的信息技术附加值。加速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化进程。以纺织服装、冶金、机械制造、精细化工等重点行业的信息化改造为重点,加快建立行业创新中心、产品设计中心,突破产业信息化改造中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提高产品工艺水平和市场的响应速度,促进信息产业与制造业相结合。实施市级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试点项目,每年排出100家制造业企业实施信息化技术应用改造。到2010年,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试点企业力争达到500家。

  (三)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鼓励运用高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制造业,提高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端产品比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大力开发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支持开发重大产业技术,加快高技术产业从加工装配为主向自主研发制造延伸;大力发展信息、生物、新能源和包括航空航天在内的国防工业等产业,培育更多新的经济增长点。积极发展新材料产业,支持开发具有技术特色以及可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的光电子材料、新型特种功能材料等产品。每年抓好、扶持一批重点企业和在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重大投资项目,以投资增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四)加大对落后产业的淘汰力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在主要依靠市场优胜劣汰的同时,运用行政、法律手段,依法关闭一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影响生态及水源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结合我市调整淘汰落后产业工作,“十一五”期间平均每年排出200家(个)企业或落后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实施限期淘汰。加大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力度,运用市场机制,适度引入优势企业,实施对本行业企业的兼并重组。对列入限制、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企业,质监部门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接受企业登记申请;环保部门不予受理项目申请;电力和天然气供应企业依法提高供应价格或停止供应;安监部门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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