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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资助申请通过审核、公示后,由市人事局向资助对象发送核准通知,由市财政局按以下方式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资助对象:

  1、商业贷款贴息在资助对象提供付息凭证后拨付。

  2、项目无偿资助资金分期支付,首期支付20%;第二期根据项目进展程度视情况支付,支付额不超过总额的50%;末期支付其他剩余资助额。第二期和末期的资助应在上期资助资金通过审计、考核后再予拨付。

  (四)市级企业的资助项目按资助标准由市级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的资助项目由市财政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50%安排资助,各区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五)创业资金属贷款贴息和专项经费补助,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六、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创业资金进行财务管理;

  2、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区级企业向区人事局与区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资助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创业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二)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办法。

  (四)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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