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助申请通过审核、公示后,由市人事局向资助对象发送核准通知,由市财政局按以下方式将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资助对象:
1、商业贷款贴息在资助对象提供付息凭证后拨付。
2、项目无偿资助资金分期支付,首期支付20%;第二期根据项目进展程度视情况支付,支付额不超过总额的50%;末期支付其他剩余资助额。第二期和末期的资助应在上期资助资金通过审计、考核后再予拨付。
(四)市级企业的资助项目按资助标准由市级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的资助项目由市财政按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50%安排资助,各区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五)创业资金属贷款贴息和专项经费补助,按《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六、监督与管理
(一)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负责创业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评估工作。
(二)资助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对获得的创业资金进行财务管理;
2、获得项目无偿资助的,自每期资金拨付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向市人事局与市财政局(区级企业向区人事局与区财政局)递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3、接受有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资助对象如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创业资金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负责创业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创业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二)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办法。
(四)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