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人才[2007]370号、杭财教[2007]799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鼓励大学生创新与创业,拓宽就业渠道,根据《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65号),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业资金的来源
市财政每年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市区(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区,下同)创业。
二、资助对象及条件
创业资金的资助对象为已在杭州市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生产经营项目为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具体为以下三类:
(一)本市[含所辖区、县(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毕业后两年内(以工商部门名称预登记为准,但不包括名称预登记六个月延期,下同) 以本人名义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
2、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二)外地生源在杭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毕业后两年内以本人名义在市区创办企业;
2、所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或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
3、在校期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
(三) 外地生源非在杭高校毕业生,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毕业学校为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
2、本科及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