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制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要将发展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列入投资重点。对循环经济重点项目的建设,发改、经贸、国土、金融、电力等部门要在立项审批、用地计划、信贷资金、保证用电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各级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安排环保和污染防治资金支持企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相关财政专项建设资金要按照循环经济发展要求支持项目建设。各级政府的政策性投资公司要增加对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的投入。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境内外股票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发展循环经济。
(九)强化组织引导,加快循环经济发展进程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循环经济提上重要日程,明确领导责任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推进循环经济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好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工作。各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协调工作机制。
2.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发展循环经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解放思想,打破常规,积极探索,从各自实际出发,找准切入点,齐心协力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经贸部门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与产业结构调整、节能降耗结合起来,组织和引导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发改、规划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建设发展规划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的理念;科技部门要加大节约资源和能源新技术、消除污染物的环境工程技术、废弃物再利用的资源化技术、生产过程中的无废少废技术及无害或低害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技术支撑;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环境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严格执行“三同时”、“一票否决权”、限期治理等制度,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水利水务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卫生、国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3.典型引路,扩大循环经济的试点范围。市经贸委要会同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在全市选择一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产业园区开展循环经济试点。通过试点示范,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模式,促进全市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期间,全市建立500个循环经济试点与示范企业。
4.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增强发展循环经济意识。要按照面向社会、面向公众、面向决策层的原则,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采用新闻发布会、理论讲座、研讨会、现场会和骨干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宣传发展循环经济的意义,普及循环经济知识,倡导新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逐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认识,树立起循环经济理念,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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