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进一步健全领导工作机制。增强综合协调能力,建立健全各部门互相联动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增强宏观调控力和微观控制力。
(二)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法规体系、监管制度和协调机制。
1、健全法规体系,为监管工作提供法律依据。结合国务院《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配合省人大,加快制定《湖南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2、完善并严格执行全建设生命周期内闭合的建筑节能审批和监管制度。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要点,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阶段、初步设计审查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备案阶段,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抓好市场准入关、节能设计图审关、工程监理关、验收备案关,在建设各阶段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各市州建设管理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监管上,领导专门负责,部门之间相互衔接,联动监管,使建筑节能进入全过程封闭式管理,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验收备案、销售和使用。
3、建立信息统计报告和通报制度。为适应建筑节能工作的不断发展变化和强劲发展趋势,保证建筑节能工作决策的准确性,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作季报和情况通报制度,建立统计网络,加强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统计。各市州对所有新建建筑要建立节能专项档案,对其建设进度各阶段是否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进行监管,对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登记和处理,对各地建筑节能发展形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并于每季度末将有关情况报省建设厅资源节约办公室备案。省建设厅将根据各市州情况编印“全省建筑节能工作动态”,向全省通报有关情况,交流有关经验。
4、建立违规举报制度。各市州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作违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5、制定配套的工作机制,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确保部门与部门之间、政府与市场之间、技术与决策之间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相互配合。
6、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经常性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新建建筑特别是公共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强制性标准的严格执行。加大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建设活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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