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严格执行任职和公务回避制度。在调动、安排工作和执行公务时,凡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需要回避的,必须主动向组织说明,并按规定进行回避。
第四十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严格执行职位轮换制度。担任处长以下(含处长)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在同一职位上任职5年以上的;在同一处(科、室)工作10年以上的,原则上应当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担任直接管钱、管物、管人、管项目等工作以及负责执法、执纪、监督等特殊岗位工作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在同一职位上任职5年以上,原则上应当实行轮岗,一般应在本部门内轮换岗位。对组织作出的轮岗决定,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必须服从,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公务员交接手续。
第八章 社会道德方面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模范遵守社会道德,做到文明礼貌,品行端正,讲究公共卫生,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尊老爱幼,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作风正派,生活严谨,认真执行政府的各项规章,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公益性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时时处处注意维护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在公众中的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观看、收藏和传播黄色影视和书刊,打国际色情电话;
(二)在公共娱乐、服务等场所接受色情按摩;
(三)嫖娼卖淫;
(四)吸毒贩毒;
(五)组织、参与或支持赌博、封建迷信等活动;
(六)婚丧事大操大办,挥霍浪费,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七)不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或不承担赡养父母义务,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八)侮辱、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
(九)遇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临危退缩,袖手旁观;
(十)不执行政府有关规定,在社会生活中侵犯群众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社会道德的言行。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在执行公务期间,着装仪表应当得体、整洁、礼貌。
按规定配备制服的公务员、机关工作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执行相关公务时不按规定穿着制服;
(二)穿着制服不整洁,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