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二)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办私事;
(三)工作时间睡觉或进行下棋、打扑克、打麻将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擅自在办公电脑网络传递私人信息、买卖股票及玩游戏;
(五)工作消极,不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刻苦学习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和本岗位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掌握现代办公技能,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认真负责,抓紧办理。
(一)对基层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批复,确需延长期限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将需延期信息及时告知基层单位。如送来的申请、报告不符合办文要求,应当一次而不是多次提出指导性补充、修改意见。
(二)对需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有关部门,并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批复。如因故需延迟答复或无法解决的,应给予负责的解释;
(三)法律法规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时间办理。
第七章 组织人事方面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的决定,并在1个月内办妥全部手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
(二)接到任命通知后未经批准1个月内不到任。
第三十七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严于律己,严格要求下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一)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不搞个人独断专行;
(二)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不搞封官许愿、任人唯亲;
(三)不以任何方式怂恿、暗示下级说假话;
(四)对下级的错误不护短、不迁就、不包庇。
第三十八条 在研究涉及本人奖惩、职务调整等事项时,本人不得在场或直接以及指使、暗示他人间接进行干预。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在职责职权范围内研究涉及与本人有国家规定回避关系人员的职务任免、工作调动、奖惩、职称评定、招工、招生、招考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毕业生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等问题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有关调查、讨论、审定工作。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在职责职权范围外涉及上述事项调查、审定时,不得通过信函、便条、电话等形式妨碍、干扰他人正常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