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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本人及配偶住房的分配、购买、调换、装修、私房出租和建私房等情况;

  (二)子女、配偶出国(境)定居、工作、留学、探亲等情况;

  (三)按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担任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严格执行收入申报制度,凡涉及本人下列收入情况的,应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

  (一)工资;

  (二)各种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三)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第三十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机关工作者不仅自身要廉洁自律、而且要勇于向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六章 勤政方面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维护政令的统一,顾全大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决议、决定,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抵制或变相抵制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各项决议、决定,或阳奉阴违、另搞一套;

  (二)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有明确贯彻时间要求的,未在指定时间内传达贯彻。

  第三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单位领导班子和行政领导作出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反映。对消极抵制、拒不执行、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忠于职守,勤政为民,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关心群众疾苦,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保护群众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群众的疾苦、困难漠不关心,对基层或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

  (二)对来机关办事的基层单位人员和群众态度冷淡、生硬、蛮横;

  (三)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不作深入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决定问题,造成工作失误;

  (五)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损失。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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