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公款超标准建造、购买住房;
(二)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索要住房或低于成本价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或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出资为自己装修住房;
(四)个人出租公房;
(五)利用职权以低于规定的公房出售价格购买住房,或在购房资格、房源、价格等方面为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各种优惠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做好本职工作,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第二职业;
(二)直接或以投资入股形式间接从事经商办企业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三)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收受回扣、好处费、咨询费等;
(四)未经组织批准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单位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五)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买卖股票。
第二十四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必须按规定配备办公用品和设备。不得有下列行:
(一)以配备办公设备的名义用公款配备各种供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
(二)将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挪归个人消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离任时应按有关规定接受离任审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工作调动后1个月之内未将原使用的车辆、移动电话及其他公用物品交回原单位;
(二)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履行离任审计职责;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给审计人中提供真实依据;
(四)贿赂审计人员致使审计工作敷衍塞责,审计结论不真实。
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严格执行礼品登记制度。在国内外交往中,因客观原因无法拒绝接受,或出于礼貌无法退还礼品时,应当自接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到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有关公务员活动接受礼品申报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和礼品一同交所在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严格执行租用公房面积超标房租制度,租住公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应当主动向本单位申报,在核定超标房租数额后,按月缴清,不得拖欠。
第二十八条 担任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涉及本人下列重大生活事项的,应当按规定时间逐级予以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