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款私请;
(二)行政部门(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三)到基层执行公务需要食宿时,要求或接受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招待;
(四)擅自应邀参加庆典活动,或以各种礼仪、庆典的名义用公款进行超标准的宴请;
(五)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项目、指标、贷款、配额、资格证照、技术鉴定等事项的申请人;晋升考察、招收录用和评聘对象或调配、分配、安置等事项申请人的宴请。
第二十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止用公款旅游航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外出开会之机,用公款进行会议安排外的旅游活动;
(二)用公款组织、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在营业性场所洗“桑拿浴”及接受非治疗性按摩;
(四)用公款或让企业、事业单位出资获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联谊、参观等各种名义用企业、事业单位的钱物搞娱乐性活动;
(六)动用、占有本单位或企业、事业单位的钱物用于本人或亲属钓鱼、打猎、旅游和渡周末等娱乐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购买、配备和使用工作车辆规定。实行公休、节假日非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确需用车的,应当填写有关非公务用车登记表,由办公室审核、保存,并按规定交纳车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购买、乘坐超标准小汽车;
(二)对小汽车进行内部豪华装修;
(三)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调换或长期借用各种车辆;
(四)以任何借口接受下属单位赠送的车辆;
(五)兼任社会职务的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由兼职单位配备小汽车;
(六)以贷款、集资或摊派等方式购买车辆;
(七)挪用救灾款、救济款、扶贫款、教育基金等专项资金购买各种车辆;
(八)非法购买走私车辆;
(九)冒挂外商投资企业车辆牌照,违反规定挂军警车牌照、安装警灯警笛等专用设备和标志;
(十)未经组织批准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
(十一)用公车接受子女入托、上学。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