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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无偿占用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车辆、通讯设施、电脑等高档办公用品;

  (二)利用职权占有和购买企业内部职工股票,接受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钱物;

  (三)低于出厂价、商品购进价购买工业品和日用消费品,低于收购价格购买农副产品;

  (四)由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报销本应由个人支付的通讯、交通、餐饮、娱乐、购物及学习培训等费用;

  (五)让下属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出资供子女上学、旅游等。

  第十六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公款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进行营利性活动;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或亲友使用;

  (三)用口头(包括电话)、信函等形式,要求为亲属经办个体和私营企业在办证、场地、贷款、供货及工程招标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七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违反规定谋取小团体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

  (二)擅自制定收费、罚款项目,扩大范围或提高标准乱收费、乱罚款;

  (三)未经批准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转移到下属或其他的经济实体,搞有偿服务;

  (四)向下属和职权范围内的单位摊派各种费用、为本单位索要经济赞助,乱摊派、乱集资等;

  (五)以各种名义向基层单位强行推销部门自办报刊或其他商品。

  第十八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受礼品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管理、监督、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

  (二)接受礼金、有价证券;

  (三)用公款发放、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大吃大喝。实行公款招待登记制度,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凡用公款进行必要招待的,一律由办公室填写有关招待登记表,写明招待的对象、理由、标准、时间、地点及陪餐人员,由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签字批准,登记表汇编造册,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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