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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未经批准私自转借、摘抄、录制、复印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将这些文件资料及复制件带离办公场所;

  (二)未经批准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在接受新闻采访或公开发表的文稿中,汇露、引用国家秘密;

  (三)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四)擅自处理应上交销毁的秘密文件;

  (五)发现秘密文电、资料丢失或被盗不及时报告;

  (六)不按保密规定在电脑网络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信息;

  (七)泄露有关会议酝酿讨论的人事任免、奖惩等秘密。

  第十一条 在领导身边工作的公务员、机关工作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领导同志询问不应当知道的有关秘密;

  (二)未经同意阅读领导的秘密文电、资料;

  (三)未经领导批准扩大密级文电、资料的传阅范围;

  (四)泄露领导不宜公开的谈话、讲话、批示、指示。

  第十二条 执法部门的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秉公执法,严格遵守办案工作纪律,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他人泄露案情,为当事人通风报信。

第五章 廉政方面

  第十三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克己奉公,廉洁从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贪污公共财物,私分公款公物;

  (二)利用掌管计划项目审批、工程招标、业务洽谈、资金分配、税费征收、证件发放、出国(境)审批,以及招工、招干、招生、毕业生分配、转业复员军人安置和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录用提拔调动等方面的权力,谋取私利,索要和收受贿赂;

  (三)行贿或接受贿赂。

  第十四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必须执行通讯设备的配备、使用规定。严格按规定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寻呼机、移动电话,电话费实行对个人规定限额、超额自负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滥用职权动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寻呼机、移动电话。

  (二)无偿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寻呼机、移动电话。

  (三)把公家配备的寻呼机、移动电话给配偶、子女或非本单位人员使用。

  第十五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自觉维护下属单位和基层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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