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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八)策划、煸动他人从事上述活动。

  第六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忠诚正直,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向上级汇报或向下级通报公务情况时,有意夸大或缩小统计数字,编造假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

  (二)采用伪造档案、证件等弄虚作假手续,为个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

  (三)在接受组织上的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捏造事实,提供伪证。

  第七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光明磊落,作风正派,言行一致,维护集体的统一与团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阳奉阴违,搞两面派;

  (二)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

  (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其他有损于集体统一与团结的活动。

第三章 外事方面

  第八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在对外公务交往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外事工作纪律,言行要维护国家的声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表有损国格、人格和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的言论;

  (二)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情况;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外方索要钱物或暗示外方赠予钱物;

  (四)利用职权明示或暗示外方和驻外机构邀请本人及其亲属出国(境);

  (五)要求或接受有公务往来的国(境)外人士为本人及其他亲属出国(境)旅游、探亲和留学提供担保资助;

  (六)虚报冒领外事活动经费;

  (七)派驻国(境)外工作时做私人生意;

  (八)参与走私、贩私活动。

  第九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在涉外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涉外人员守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加公费出国(境)旅游,并逃避审批;

  (二)被国家指派临时出国(境)时,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追加出国经费;

  (三)无正当理由滞留国(境)外逾期不归;

  (四)在国(境)外涉足色情场所,观看色情影视、表演,购买、携带反动、淫秽物品;

  (五)参加敌对组织、团体及其活动,或为敌对组织、团体提供帮助。

第四章 保密方面

  第十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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