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策划、煸动他人从事上述活动。
第六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忠诚正直,实事求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向上级汇报或向下级通报公务情况时,有意夸大或缩小统计数字,编造假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
(二)采用伪造档案、证件等弄虚作假手续,为个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
(三)在接受组织上的调查、取证和质询时,捏造事实,提供伪证。
第七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光明磊落,作风正派,言行一致,维护集体的统一与团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阳奉阴违,搞两面派;
(二)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
(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其他有损于集体统一与团结的活动。
第三章 外事方面
第八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在对外公务交往中,应当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外事工作纪律,言行要维护国家的声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表有损国格、人格和不符合国家对外政策的言论;
(二)对外提供不应公开的政治、经济、科技等情况;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外方索要钱物或暗示外方赠予钱物;
(四)利用职权明示或暗示外方和驻外机构邀请本人及其亲属出国(境);
(五)要求或接受有公务往来的国(境)外人士为本人及其他亲属出国(境)旅游、探亲和留学提供担保资助;
(六)虚报冒领外事活动经费;
(七)派驻国(境)外工作时做私人生意;
(八)参与走私、贩私活动。
第九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在涉外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涉外人员守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组织或参加公费出国(境)旅游,并逃避审批;
(二)被国家指派临时出国(境)时,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追加出国经费;
(三)无正当理由滞留国(境)外逾期不归;
(四)在国(境)外涉足色情场所,观看色情影视、表演,购买、携带反动、淫秽物品;
(五)参加敌对组织、团体及其活动,或为敌对组织、团体提供帮助。
第四章 保密方面
第十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当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