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和参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
(穗国公字[1999]1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执行,并将试行情况及意见及时反馈给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办公室、市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办公室以及市监察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七日
广州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州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行为规范,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以加强对公务员、机关工作者的管理,保证公务员、机关工作者队伍的优化、精干、廉洁、高效为目的,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度。
第二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行为规范,是指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第三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必须遵纪守法,勤政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者。
第二章 政治方面
第五条 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应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一切言行都要有利于维护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声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以及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反对坚持党的领导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二)散布与党和政府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党和政府声誉和形象的言论;
(三)传播及捏造有损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的言论;
(四)组织或参加怠工、罢工;
(五)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以及旨在反对党和政府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募捐、演说、签名等活动。
(六)印制、张贴或传播反动传单等非法宣传品;
(七)从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