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考核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建人教〔2006〕425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精神,从2004年开始,我厅组织了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考核,部分作业人员已通过考核持证上岗。但施工现场持不同部门作业证及未持证作业人员仍占相当部分,作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施工现场管理难度较大。为了提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水平,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考核认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证上岗范围及时间
从2007年6月1日开始,起重机司机、信号工(司索、指挥)、安装拆卸工,应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起重机械作业证”)上岗。《起重机械作业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印。
二、颁证要求
(一)2006年前已取得建设部门起重机械作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凭原证书颁发建设部门《起重机械作业证》。
(二)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起重机械作业证的人员,证书未到期的,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凭原证书颁发《起重机械作业证》;证书已到期的,可不参加培训,经建设部门考核合格,颁发《起重机械作业证》。
(三)新进入起重机械作业岗位的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颁发《起重机械作业证》。
三、颁证程序
(一)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考核认证的监督管理,市州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考核认证工作。中央在湘和省直单位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