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整改的,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费率,可根据专项施工方案重新确定,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受委托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应作出约定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和纠正;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及本细则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第十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发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相应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