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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依据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费率足额计取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七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且其报价不得低于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第八条 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标底(或上限值)、投标报价中是否已按规定就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单独列项、单独计取实施监督。对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或此费用不单列及费用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在评标时应由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该部分费用进行详细评审。凡未按规定执行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不得将其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及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单位实际实施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执行前款规定。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在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当审查施工承包合同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约定内容和金额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凡约定内容和金额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施工承包合同不予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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