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湘建城〔2007〕7号)
各市州、县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处):
为进一步规范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根据建设部新颁布的《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建城〔2005〕43号)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建城函〔2006〕4号),结合经省政府批准已印发的《湖南省园林城市标准》《湖南省园林县城标准》,制订了《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一月九日
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推动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我省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部新颁布的《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建城〔2005〕43)号和《国家园林县城评选办法》(建城函〔200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湖南省园林城市园林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组织领导
省建设厅在省政府的领导下主管全省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的创建工作,各市、州园林、建设、城管、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对城市园林绿化的职能分工,主管本区域范围内的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的创建工作。
二、申报范围
“湖南省园林城市”和“湖南省园林县城”实行申报制。
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县政府所在镇)均可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市”或“湖南省园林县城”。
省辖市中,地域上处于互为独立的城区可以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区,但已经命名“湖南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不再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区”,正在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市”的,不同时申报“湖南省园林城区 ”。
三、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园林城市园林县城计划或方案,开展创建活动,并实施2年(含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