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单位依据协议,在收到委托贷款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资金时,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或由管理中心划拨委托贷款资金时按协议规定直接扣减。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依据协议,在办理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前,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
第三章 担保责任
第八条 担保单位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房地产开发单位为购房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落实抵押责任或全部结清时止。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为购房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全部结清时止。
第九条 担保单位没有按协议要求足额、及时缴纳保证金的,管理中心可以停止发放该协议项目的委托贷款。
第十条 购房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同要求履行偿还贷款时,管理中心可以依据协议规定,从担保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中予以划转。担保单位应依据协议要求及时补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第四章 解付保证金
第十一条 担保单位为购房借款人的担保责任解除后,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解除担保责任,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解付保证金:
(一)在贷款担保期间购房借款人贷款全部还清;
(二)已办理个人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在受理解付保证金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退款手续。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对担保单位缴交的保证金,按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办理保证金业务所取得的利差收入、罚息收入,纳入公积金业务收入的利息收入,进行统一核算,由此形成的收益,按公积金增值收益处理。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定期与担保单位核对账目,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及时纠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保证金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审核审批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确保保证金的安全运行;管理中心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开设账户;不得擅自动用和处置担保保证金;不得用保证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