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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综[2007]6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江西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管理中心为保证发放贷款安全,在购房借款人到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收取的保证金。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定比例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
  第四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缴存保证金

  第五条 各地管理中心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 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应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中应对保证金的设立原则、缴交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 担保单位应根据协议向管理中心缴交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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