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本文下发前至1999年1月1日止已实施“一三一”就业服务的,可以补办相关手续;凡补领了就业服务资助费的,须将已收取的费用发还下岗、失业人员;已申领了就业服务某项资助的,不能再重复申领。
第二十条 对以前提供就业服务的资助范围和标准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一三一”就业服务资助费的,视其情节轻重,或予通报,或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市开展“一三一”就业服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资金来源由各县级市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就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申领“一三一”就业服务资助费审批表
(职业指导)
申领单位(章) 受训人数 合计资助金额 元
授课时间 年 月 日 课时 地点
一、各部门对受训人员花名册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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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意见 │审批部门意见 │市就业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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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手人: │经手人: │经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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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审批人: │审批人: │审批人: │
│ │ │ │
│ │ │ │
│(章) │(章)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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