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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开展“一三一”就业服务资助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 本文下发前至1999年1月1日止已实施“一三一”就业服务的,可以补办相关手续;凡补领了就业服务资助费的,须将已收取的费用发还下岗、失业人员;已申领了就业服务某项资助的,不能再重复申领。

  第二十条 对以前提供就业服务的资助范围和标准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一三一”就业服务资助费的,视其情节轻重,或予通报,或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市开展“一三一”就业服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资金来源由各县级市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就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申领“一三一”就业服务资助费审批表
(职业指导)

  申领单位(章)      受训人数      合计资助金额         元

  授课时间    年   月   日 课时     地点

  一、各部门对受训人员花名册的审批意见

┌────────────┬─────────────┬──────────────┐
│承办单位意见      │审批部门意见       │市就业办意见        │
│            │             │              │
│            │             │              │
│经手人:        │经手人:         │经手人:          │
│            │             │              │
│            │             │              │
│审批人:        │审批人:         │审批人:          │
│            │             │              │
│            │             │              │
│(章)         │(章)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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