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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开展“一三一”就业服务资助暂行办法


  (三)对市劳动部门核定点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的资助,按本条  第(二)款,持介绍成功职业的资料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核。

  上述款项核准后,凭审核部门的通知及“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或“非经营收入发票”或“其它收入发票”到市就业办领款。

  (四)成功介绍特困下岗职工和特困失业人员就业的资助办法仍按市就业办《关于申领再就业专项资金办理程序的通知》(穗就办[1998]0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转业训练

  第十四条 转业训练机构要按照有关培训的管理要求,针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特点和就业前景,合理设置专业,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努力加强转业训练的质量管理,使受训者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或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本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可按市劳动局穗劳技[1999]18号《关于公布广州市再就业培训资助标准及定点培训机构名单的通知L的精神,自主选择训练项目和培训机构参加减免费转业训练,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也可指导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减免费转业训练的项目和机构。

  第十六条 转业训练费的资助,视不同专业按培训费50%~70%给予资助,原则上每上最高不超过500元。特困人员可全免培训费;劳动力市场紧缺工种训练的资助,可适当提高。资助费用由培训机构或所在单位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上报申领。

  第十七条 申领转业训练资助费的程序:属下岗职工的,报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审核;属失业人员的,报市劳动服务公司培训科审核。具体办法仍按市就业办《关于申领再就业专项资金办理程序的通知》(穗就办[1998]00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由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预拨款,在提供就业服务后,统一由市就业办核并逐笔支付。

  凡申请“一三一”就业服务资助的项目,需按市劳动力市场信息中心的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未具备上网条件的,亦需按规定格式将花名册资料录入磁盘送市就业办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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