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提供一次公共职业指导按服务对象每人每次资助10元,由负责指导的单位按规定上报与申领。
第十条 申领职业指导资助费的程序:属失业人员的,由各区就业服务机构按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中心的要求,录入失业人员相关资料,并填制《申领“一三一”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资助审批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送市就业办,市就业办根据该表于每月10号前查核广州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下称市信息网)的信息后审核;属下岗职工的,由指导单位填制市就业办统一印制的《申领“一三一”就业服务(职业指导)资助费审批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将受指导人员名单按要求录入电脑软盘,送市就业办在市信息网上进行审核。核准后,凭审核部门的通知及“广州市行政事业专用收据”或“非经营收入发票”或“其它收入发票”到市就业办领款。
第四章 职业介绍
第十一条 实施“一三一”就业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及时向市信息网提供岗位空缺信息,并通过市信息网向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统一按市信息网设定的格式打印《职业介绍推荐信》与“反馈信息回条”(见附件二)申请资助。
介绍成功的认定:下岗出工的失业人员以签订一年以上(特困人员签订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借工协议为准(下岗职工在原企业重新安置的除外);已介绍成功,由于某种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职业介绍推荐信》中的“反馈信息回条”及其它可以证明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资料。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的资助办法:成功介绍1名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就业的,资助100元(特困人员资助300元)。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减半资助。
第十三条 申领职业介绍资助费的程序:
(一)各类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汇总已介绍成功的《职业介绍推荐信》中的“反馈信息回条”,并填写市就业办统一印制的《申领“一三一”就业服务(职业介绍)资助费审批表》(见附件三)一式三份,连同《下岗证》及用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或《借工协议》正本,送市就业办审核。
(二)各区就业服务机构按月汇总已介绍成功的《职业介绍推荐信》中的“反馈信息回条”,并按市信息网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打印市就业办统一印制的《申领“一三一”就业服务(职业介绍)资助费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失业证》复印件及与用工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借工协议》正本,送市就业办审核。